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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养猪的疫病风险


  对于一个“服务型”的政府,在重大疫病控制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关健。加强进口检疫固然是防止外来病种的重要工作,但动物种苗进口风险和影响更为直接,传播速度也更加迅速。因此,必需严格进行控制。重复的引进既无必要也浪费外汇,如果这种引进由有关部门指定有资质且有责任心的机构来承担,经确认完全没有风险才向生产单位推广,也许情况会大大改观。

  严格的国内产地检疫应以防止疫病流行为目的,不应当做为地方政府某些机构的敛财手段;各地设立的检疫检查站只应当严格查验检疫合格情况,而不应巧立罚款名目,让人讥之为“买路钱征收站”,没有实际消毒更不应当收取“消毒费”;这样才能具有公信力,让违法运输畜禽产品的人有真正的畏惧之心。

  “重大传染性疫病”的界定,不能局限在已有规定的少数病种,而应以对整个养殖行业的破坏和影响程度为标准,由政府行业管理机构灵活处置。适当提高重大传染性疫病扑杀补偿额度,而且这种补偿不应让地方财政买单,而应由国家财政来支付。对危害大、传播速度快的动物疫病采取果断的封锁和扑杀措施,作好病死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看起来好像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但是如果考虑到后续处理的费用,包括因产品紧缺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体的补贴,以及一个行业衰败而造成的社会经济的影响,那可是一本万利的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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