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零农业信息网 首页 > 养殖技术 > 养猪技术 > 饲养管理 > 正文 返回 打印

试论养猪的疫病风险

网友投稿  2010-07-16  互联网

人们在讨论影响养猪业发展的因素时,自然会想到疫病流行在其中的重要不良作用。它可以酿成一个猪场甚至某个范围内的养猪业毁灭性的灾难,因疫病损失增加的养猪成本,有时比饲粮涨价增加的成本可能更大。笔者在这里从社会的角度探讨一下疫病至所以产生和在较大范围内得以流行的主要原因和防制的办法。

  为什么近年来猪病的流行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频繁,越来越没有规律可循?个人认为,猪只及产品的流动是猪病流行的第一大罪魁,致使猪只生病的各种病源微生物大多是随着生猪和产品的流动而扩散的。

  近年频繁地从国外重复引种,有可能是一些新的病种频频发生的根源;特别是个别引种单位追求单纯的经济利益,哪怕明知引进的猪种有重大嫌疑,也向外继续供种而不惜使病源扩散,为中国的养猪业埋下了一颗颗定时炸弹。国内猪只及猪产品的频繁流动,即为病源的扩散大开了方便之门。

  当然,在商品化的今天,阻断这种正常的流动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可能的,但为这种流动做一个规范,以防止病原的扩散,却是有可能而且完全能够做到的。我国于一九九七年就颁布了动物防疫法,但是执行的走样弱化和失去了防疫的作用。许多地方的检疫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单纯为了收费;笔者是个有二十多年养猪经历的老猪农,在两个省养过猪,耳闻目睹的许多现象真有点让人啼笑皆非:不检疫只收线不是个别地方的“特产”,收取车辆消毒费而根本不消毒,连消毒药水都不带,更不用说消毒器械了;收购病死猪的不法商贩之所以势无忌惮,是因为其利润丰厚而有实力寻找防检部门做保护伞;一些公路上设立的检查站各种名目的罚款是做为敛财的手段而不是以防疫为目的。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反应也往往过于迟钝和机械,对于一些新的病种,不到足以威胁养猪业产生严重创伤的程度就引不起重视。如去年夏季开始的“高致病兰耳病”,如果能像对付口蹄疫一样的启动“重大动物传染病应急预案”,也许不至于造成全国性的大范围流行。不但猪农的损失不会如此惨重,政府也许不必因猪肉涨价而付出如此高昂代价。过多的考虑地方财政负担问题而对疫点发病猪只的扑杀不坚决不果断,给疫病的流行和漫延留下了祸根;不少事例证明,其后续处理的费用往往高于前期果断处置所付出的代价。

  行业主管人员的素质也有待提高,现有人员中经过系统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多,而很多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又进不了管理机构。有些官僚主义作风十分严重,没有为农民办实事的理念。有些做法不仅让人不可理解,甚至可以说十分可笑,如某些政府下发的堂而皇之的文件中,疫点封锁范围不是以半径距离为界限,而是以行政区划为界限!为了显示政绩而不顾条件地鼓励发展养猪小区,把没有现代养猪管理和技术的农民集中在一起,增加了疫病防治的难度;实践上已经证明对各方都得不偿失。

  养殖者行为的不规范,是猪的疫病得以迅速扩散的重要原因。发生疫情时养猪户为减少损失而遂绳头小利,让不法商贩大发横财。一旦疫病来势汹涌,地方政府对收购病死猪的行为采取打击措施,虽然不法商贩暂时有所收敛,但由于中国养猪业大多是分散养殖,没有无害化处理的有效机制,此时疫区死猪遍地狼籍,布满河流沟渠,污染环境,这种场景大多数身处农村的人们都会深有感触。种种行为,给病源的广泛传播制造了可乘之机。

  不及时主动上报疫情,也是养殖者应当反省的重要问题。由于我国动物疫病补偿机制不健全,补偿额度过低,使大多数养殖者心存侥幸,明知是重大疫病也隐瞒不报,给病源的生存和扩散埋下了隐患。

  中国虽然有上千年的养猪历史,但现在养猪业的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传统的养猪技术远远满足不了现代养猪的要求。养猪者必需深刻认识到提高现代养猪技术的必要性,通过各种途径寻找学习的机会。

  疫病的防制,不管从那一个角度来看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只有通过管理者和生产者的共同努力,才能达到尽可能减少和降低损失的目的。

  提高养猪技术和管理水平,减少和防止疾病发生;一旦发现重大流行疾病,主动向政府兽牧防疫机关申报;顾全大局,不以一已之得失而心存侥幸之心,根据情况配合防检机关进行封锁和扑杀,把重大流行疫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这是每个养猪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对于一个“服务型”的政府,在重大疫病控制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关健。加强进口检疫固然是防止外来病种的重要工作,但动物种苗进口风险和影响更为直接,传播速度也更加迅速。因此,必需严格进行控制。重复的引进既无必要也浪费外汇,如果这种引进由有关部门指定有资质且有责任心的机构来承担,经确认完全没有风险才向生产单位推广,也许情况会大大改观。

  严格的国内产地检疫应以防止疫病流行为目的,不应当做为地方政府某些机构的敛财手段;各地设立的检疫检查站只应当严格查验检疫合格情况,而不应巧立罚款名目,让人讥之为“买路钱征收站”,没有实际消毒更不应当收取“消毒费”;这样才能具有公信力,让违法运输畜禽产品的人有真正的畏惧之心。

  “重大传染性疫病”的界定,不能局限在已有规定的少数病种,而应以对整个养殖行业的破坏和影响程度为标准,由政府行业管理机构灵活处置。适当提高重大传染性疫病扑杀补偿额度,而且这种补偿不应让地方财政买单,而应由国家财政来支付。对危害大、传播速度快的动物疫病采取果断的封锁和扑杀措施,作好病死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看起来好像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但是如果考虑到后续处理的费用,包括因产品紧缺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体的补贴,以及一个行业衰败而造成的社会经济的影响,那可是一本万利的事情啊!



http://farm.00-net.com/yz/zhu/5/2010-07-16/1441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