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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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