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病具有致病性强、治愈性难、流行性大、易感性烈、人畜共患性强等特点,如不能及时控制往往会呈大流行趋势,不但给畜牧业造成严重损害,给消赞者的健康带来严重损害,还可能引发大规模的公共卫生危机,造成社会动荡。鉴于重大动物疫病的危害性,世界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了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措施,并对受重大动物疫病损失的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实行补偿,以鼓励业主在防疫期间积极配合落实防控措施,同时扶持疫后畜牧产业的复兴和增长。
财政补偿
发达国家或地区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为避免疫情的扩散,一般都要采取扑杀疫区范围内(一般为疫点周围3km半径所覆盖的区域)的所有动物,并实施消毒、掩埋或焚毁等处理措施。对于扑杀的动物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各国补偿的标准和补贴对象略有不同。
欧盟支付损失的60%~70%,其余由成员国政府支付。
欧盟国家实施共同农业政策,农业补贴由欧盟和各国政府共同承担。一般做法是:先由本国政府按规定对农民进行补偿支付,然后再凭各种凭证接受欧盟的转移支付。一般情况下,欧盟支付农民补贴的60%~70%,成员国则支付其余的30%以及防疫费用。
1997年荷兰政府在CSF(经典猪瘟)发生时,依照欧盟法令规定,发现有临床症状及血清检验呈阳性反应的猪全部扑杀,并在感染猪场3km半径内设置保护区,禁止所有动物移动,10km半径划为监测区,立牌公告禁止猪只进出。补偿金是由政府及养猪产业协会各负担50%成立的“养猪基金”发放,发病猪依照市价50%补偿,疑似病猪依照市价100%补偿,所有场内器具依照成本100%补偿。
美国:加入协会者给予100%补偿,未入会者则补偿75%。
美国商业用家禽的疫病防控由NPIP(国家养禽业促进计划)监督,该项目包括监测禽类生产设施,以及用检测所有疑似病禽的检测方法来随机检查禽群,由美国农业部APHIS(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和州级兽医管理机构按照有关章程执行有关管理程序和决策及接受监督。作为该项目的一部分,APHIS与各州合作,旨在制定各州的家禽疫病防控计划。美国在《联邦法典》中,介绍了该国的动物疫病扑杀补偿政策,即对加入NHP的饲养户的损失经确定后100%赔偿,而对未加入NHP的饲养户赔偿为确认损失的75%。
各国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一般来说,都分三个步骤对不同的情况进行赔偿、补贴或者援助。首先是对病畜的补偿以及支付因采取强制防疫和处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其次是补偿为防止疫情扩散而对易感牲畜进行扑杀的费用;最后是实施稳定饲养场户生活和恢复其生产而进行的补贴或援助。这些援助措施虽然是分项实施的,通常包括在一个综合性的援助方案中,这样才能够统筹考虑各方面的需要,控制总体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和计划实施效果。
补偿模式
各国在重大动物疫病补偿模式上,主要采取以欧盟为代表的“防控基金+市场支持”模式和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防控基金+农业保险+市场支持”模式。
欧盟的“防控基金+市场支持”模式。
在欧盟,如果动物疫病暴发,畜禽养殖户将依据动物防疫法得到补偿。补偿范围包括被正式命令销毁的动物、销毁命令下达后死亡的动物,以及死后被认定为属于须申报疾病的动物。补偿既不考虑税收,也对间接经济损失没有补偿,如受疫区限制和相应的销售禁令影响而造成的损失。此外,如果畜禽养殖户未能遵守法定的疫情预防和控制的有关规定,他们将无权获得补偿,或根据过失轻重相应减少补偿金的数额。如在1997年荷兰暴发CSF期间,如果生猪饲养户偷打疫苗,一旦查出血清抗体呈现阳性反应,必须全部扑杀但不发放补偿金。
欧盟规定,补偿认定主要由官方兽医机构执行,官方兽医在接到动物养殖者的请求后,一定要在动物销毁前后迅速估算出动物的价值,计算出补偿数额。补偿资金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政府财政支出,另一部分是由养殖户所交纳的动物疫病基金。两部分的补偿比例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在德国政府财政资金占50%,动物疫病基金占50%。在丹麦则是政府负担80%,应急基金负担20%。
美国、日本的“防控基金+农业保险+市场支持”模式。
这一方法是在欧盟政策的基础上,引入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共同承担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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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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