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生猪生产过程中引种、环境、饲养、消毒、免疫、废弃物处理等涉及到生猪饲养管理的各环节应遵循的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无公害生猪猪场的饲养与管理。也可供其他养猪场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471 猪的饲养标准 GB l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l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1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净道 non-pollution road 猪群周转、饲养员行走、场内运送饲料的专用道路。
3.2 污道 pollution road 粪便等废弃物、外销猪出场的道路。
3.3 猪场废弃物 pig farm waste 主要包括猪粪、尿、污水、病死猪、过期兽药、残余疫苗和疫苗瓶。
3.4 全进全出制 all-in all-out system 同一猪舍单元只饲养同一批次的猪,同批进、出的管理制度。
4 猪场环境与工艺 4.1 猪舍应建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猪场周围3km无大型化工厂、矿厂、皮革,肉品加工、屠宰场或其他畜牧场污染源。
4.2 猪场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1km以上,猪场周围有围墙或防疫沟,并建立绿化隔离带。
4.3 猪场生产区布置在管理区的上风向或侧风向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死猪处理区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4.4 场区净道和污道分开,互不交叉。
4.5 推荐实行小单元式饲养,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
4.6 猪舍应能保温隔热,地面和墙壁应便于清洗,并能耐酸、碱等消毒药液清洗消毒。
4.7 猪舍内温度、湿度环境应满足不同生理阶段猪的需求。
4.8 猪舍内通风良好,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NY/T 388要求。
4.9 饲养区内不得饲养其他畜禽动物。
4.10 猪场应设有废弃物储存设施,防止渗漏、溢流、恶臭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5 引种 5.1 需要引进种猪时,应从具有种猪经营许可的种猪场引进,并按照GB l6567进行检疫。
5.2 只进行育肥的生产场,引进仔猪时,应首先从达到无公害标准的猪场引进。
5.3 引进的种猪,隔离观察15~30天,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繁殖使用。
5.4 不得从疫区引进种猪。
6 饲养条件 6.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6.1.1 饲料原料和添加剂应符合NY 5032的要求。
6.1.2 在猪的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根据营养需求,配制不同的配合饲料。营养水平不低于GB 8471要求,不应给肥育猪使用高铜、高锌日粮,建议参考使用饲养品种的饲养手册标准。
6.1.3 禁止在饲料中额外添加β-兴奋剂、镇静剂、激素类、砷制剂。
6.1.4 使用含有抗生素的添加剂时,在商品猪出栏前,按有关准则执行休药期。
6.1.5 不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不应使用未经无害处理的泔水、其他畜禽副产品。
6.2 饮水 6.2.1 经常保持有充足的饮水,水质符合NY 5027的要求。
6.2.2 经常清洗消毒饮水设备,避免细菌滋生。
6.3 免疫 6.3.1 猪群的免疫符合NY 5031的要求。
6.3.2 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消毒。
6.3.3 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做无害化处理,不得乱扔。
6.4 兽药使用 6.4.1 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量。
6.4.2 仔猪、生长猪必须治疗时,药物的使用要符合NY 5030的要求。
6.4.3 育肥后期的商品猪,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治疗时,根据所用药物执行停药期,达不到停药期的不能作为无公害生猪上市。
6.4.4 发生疾病的种公猪、种母猪必须用药治疗时,在治疗期或达不到停药期的不能作为食用淘汰猪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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