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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从西班牙进口猪及其产品


实施日期: 2005-11-10 有效状况: 已实施 发布部门: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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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570号

  鉴于西班牙已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无古典猪瘟和非洲猪瘟的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从西班牙进口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猪及其产品。进口的有关动物产品应是在本公告发布日后生产和加工的。

  农业部《关于严防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紧急联合通知》[(79)农业(牧)字第79号]中关于西班牙非洲猪瘟的规定和农业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180 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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