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本协定将自缔约双方完成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二十天后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向缔约另一方提出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确定的已开始执行的项目与合同的执行。
双方签字代表经特别授权,在本协定签名、盖章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耀邦 勒邦塞克
声明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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