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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管理准则



  6.4.3 发生疾病的种羊在使用药物治疗时,在治疗期或达不到休药期的不应作为食用淘汰羊出售。

  7 卫生消毒

  7.1 消毒剂
  选用的消毒剂应符合NY 5148的规定。
  7.2 消毒方法
  7.2.1 喷雾消毒
  用规定浓度的次氯酸盐、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新洁尔灭、煤酚等,进行羊合消毒、带羊环境消毒、羊场道路和周围以及进入场区的车辆消毒。
  7.2.2 浸液消毒
  用规定浓度的新洁尔灭、有机碘混合物或煤酚的水溶液,洗手、洗工作服或胶靴进行消毒。
  7.2.3 紫外线消毒
  人员入口处设紫外线灯照射至少5 min。
  7.2.4 喷洒消毒
  在羊舍周围、入口、产房和羊床下面撤生石灰或火碱液进行消毒。
  7.2.5 火焰消毒
  用喷灯对羊只经常出入的地方、产房、培育舍,每年进行1~2次火焰瞬间喷射消毒。
  7.2.6 熏蒸消毒
  用甲醛等对饲喂用具和器械在密闭的室内或容器内进行熏蒸。
  7.3 消毒制度
  7.3.1 环境消毒
  羊舍周围环境定期用2%火碱或撒生石灰消毒。羊场周围及场内污染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在羊场、羊舍入口设消毒池并定期更换消毒液。
  7.3.2 人员消毒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羊舍,要更换工作服、工作鞋、并经紫外线照射 5min进行消毒。外来人员必须进入生产区时,应更换场区工作服、工作鞋,经紫外线照射 5min进行消毒,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线行走。
  7.3.3 羊舍消毒
  每批羊只出栏后,要彻底清扫羊舍,采用喷雾、火焰、熏蒸消毒。
  7.3.4 用具消毒
  定期对分娩栏、补料槽、饲料车、料桶等饲养用具进行消毒。
  7.3.5 带羊消毒
  定期进行带羊消毒,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8 管理

  8.1 日常管理
  8.1.1 羊场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传染病者不应从事饲养工作。
  8.1.2 场内兽医人员不应对外诊疗羊及其他动物的疾病,羊场配种人员不应对外开展羊的配种工作。
  8.1.3 防止周围其他动物进入场区
  8.2 羊只管理
  8.2.1 选择高效、安全的抗寄生虫药,定期对羊只进行驱虫、药浴,控制程序符合NY 5148的要求。
  8.2.2 应对成年种公羊、母羊定期浴蹄和修蹄。
  8.2.3 应经常观察羊群健康状态,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8.3 饲喂管理
  8.3.1 不喂发霉和变质的饲料、饲草。
  8.3.2 育肥羊按照饲养工艺转群时,按性别、体重大小分群,分别进行饲养。群体大小、饲养密度要适宜。
  8.3.3 每天打扫羊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使用垫草时,应定期更换,保持卫生清洁。
  8.4 灭鼠、灭蚊蝇
  8.4.1 应定期定点投放灭鼠药,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并应做深埋处理。
  8.4.2 消除水坑等蚊蝇孽生地,定期喷洒消毒药物。

  9 运输

  9.1 商品羊运输前,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GB 16549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合格者方可上市或屠宰。
  9.2 运输车辆在运输前和使用后应用消毒液彻底消毒。
  9.3 运输途中,不应在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10 病、死羊处理

  10.1 对可疑病羊应隔离观察、确诊。有使用价值的病羊应隔离饲养、治疗,彻底治愈后,才能归群。
  10.2 因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处死的病羊,应在指定地点进行扑杀,尸体应按GB 16548的规定进行处理。
  10.3 羊场不应出售病羊、死羊。

  11 废弃物处理

  11.1 羊场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8596的规定。
  11.2 羊场废弃物应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原则。

  12 资料记录

  12.1 所有记录应准确、可靠、完整。
  12.2 引进、购入、配种、产羔、哺乳、断奶、转群、增重、饲料消耗记录。
  12.3 羊群来源,种羊系谱档案和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12.4 饲料、饲草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记录。
  12.5 疫病防治记录。
  12.6 出场销售记录。
  12.7 上述有关资料应长期保存,最少保留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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