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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二)经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审批专用章”。种子进出口单位,持有效《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批件到植物检疫机关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办理进口农作物种子的,由农业部出具《动植物苗种进口免税审批证明》(见附件四),作为海关免税放行的依据。
    第四章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管理的监督
    第十四条 品资所应当在每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十日前,将上一季度进出口种质资源审批情况报农业部;每年1月10日前向农业部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进出口审批或检疫审批的,由本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由农业部委托品资所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的有效期为6个月,《动植物苗种进口免税审批证明》、 《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限或需要改变进出口种子的品种、数量、进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均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应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具体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植物检疫规章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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