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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的有关问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这里要明确的,一是就一间屋,里面经营、仓储都有,甚至包括生活场所,是否隔断。二是许多经营者是农药、肥料、种子都经营,是否要求农药独立80平方米。三是仓储为一个简易塑料棚或者露天晒场,是否需要建房。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否需要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评估为先决条件,也就是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在申请经营许可以前取得消防、安监等部门的评估合格证明。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目前,大多数农药经营者还不具备,需要购置,可以给经营者提供相关产品的供应信息,全县统一软件,便于数据传输和监管。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这需要做一个规范的样本,各农药经营者结合实际进行制定相关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是否要求农业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工作两年以上。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这里还要包括对施药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设施和制度。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这里对禁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区域,要求有实行统一购买、统一储备、统一使用、统一废弃物回收的设施和制度。
五、对以前农业部门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处置。以前的《农药管理条例》把农业部门的植保站、农技站等作为准许经营农药的单位之一,所以有的农业局组建了农药连锁经营机构,下属技术站开有经营农药的门市部,有的民营经营者为了经营农药的合法性,挂靠在农业部门的经营单位等等。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业部门不准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这里就必须对还在经营农药的单位或挂靠单位与农业主管部门,或者下属的单位完全脱钩,农业部门的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只要与农业部门有资金、人员、设施等关系的,不得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六、农药生产企业可以不办理经营许可证。在厂区内经营自己生产的农药产品,可以不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生产企业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技术服务,送自己生产的农药给他们有偿使用,可以不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但是,生产限制使用农药的,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不得将农药卖给没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
最近,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农药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各地可以利用农药行业安全大检查之际,对本地农药经营单位进行摸底排查,调查清楚安全风险隐患点;现有农药经营单位人员条件、场所、软硬件设施情况,与新的《办法》要求有多大差距,通过努力改进、完善,明年7月31日前是否达到许可要求,能批准多少经营许可;对不能批准的经营单位怎么处理等。各地还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操作规程或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规范。与此同时,抓紧组建农药许可管理、农药检定监测、农业执法三大机构,各自独立,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增加编制,配备人员,强化培训,提高素质,配置设备,把农药监管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好农药,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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