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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的有关问题


最近,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农药行政许可证书样式》的通知,标志启动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审核工作。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哪些部门核发。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县以上农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除限制农药以外的农药的经营行政许可。一是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不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二是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方案”对蔬菜、瓜果、茶叶、食用菌、人饮用水源地等可以禁止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确实需要使用的,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鼓励实行统一购买,统一储备,统一使用,统一废弃物回收,财政补贴,专业化防治;对粮食、棉花、花生、林业等实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三是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颁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市县负责对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四是对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省、市、县农业主管部门都可以核发。这里就有一个合理的区域限定问题,要不都发就乱。比如,省农业主管部门一般不核发,因为核发以后全省管理难度太大;市一级核发应该是管辖行政区域内绝大多数县(至少70%以上)设有经营门市部的连锁批发经营单位;县一级主要颁发在本县经营农药者。
二、农药经营备案管理。一是农药经营备案只是县一级农业主管部门,省、市农业主管部门不得备案。二是由省一级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经营许可,只是在本行政区域有效,如果在另外一个省经营农药,就必须到该省再去办理农药经营许可,不可以备案经营。三是省、市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县里去经营,都需要在该县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在一个县办理的农药经营许可,不得在其他县备案。同理,在一个市办理的经营许可证,不得在该市管辖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县去备案。四是农药经营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对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三、已经经营农药的单位怎么处理。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该《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也就是《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到2018年7月31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需要向省农业主管部门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经营其他农药的,需要到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有的省、市一直保持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制度,即在《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这里要特别注意的不是延续,而是重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
四、申请条件。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这里要明确的一是培训不一定免费。二是教育培训机构应该有资质。目前,有三类教育培训资质,即教育部门核发的资质,可以发学历学位证明;劳动部门核发的资质,可以发再教育证明证书;工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以盈利为目的的培训机构。三是农业广播学校是第一类,未取得相关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的,可以利用农广校培训。农广校目前基本没有招生,主要开展财政扶持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山东每年安排资金几亿元,由省农业厅科技处主管,下达任务,制定教学计划,如果配合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实施,计划中包含对农资营销人员的培训,就基本实现了免费培训,教学内容落实,防止借培训之际敛钱,滥发培训证,造成不合理收费,影响农业部门的声誉。四是农药产品很少做广告,基本是通过经营者给农民推介用药,其实就是起到植物医生的作用。这就需要农业部门经常性地开展培训教育,通过农广校,结合培训项目,把农药经营人员培训纳入常态化,年年免费培训,不断提高素质,保证经营人员具备并不断更新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具有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技术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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