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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实行税费优惠


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要求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根据《意见》,继续免征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继续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进一步落实关于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政策。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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