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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农机项目验收流于形式


谭铁安

近年来,国家对农机的投入有很大一部分是以项目建设的形式进行的,通过项目建设,采取以奖代补、补助性投资等运作形式,为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社会福利水平的提升,注入了强大活力。但是,笔者认为,在一些农机项目建设过程中,仍有一些具体问题值得关注。

一、项目建设的主体不明确。有一些公益性的项目建设主体模糊,有些项目多个主体,难以实现项目建设的责任落实。例如近几年来实施的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虽然补贴范围越来越广,补贴资金越来越多,但是这个项目建设的主体是谁却不很明确,是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还是县级农机管理机关?是农机部门还是财政部门?或曰政府?如果是省级管理部门,那么该项目建设的直接对象农机购机者,是最基层的农户或者农机合作服务组织等,这其中的距离有多远、空间有多大、涉及面有多广,是可想而知的;如果是县级农机管理机关,那么对于补贴机具生产厂家的联络、农机市场的决策调节,恐怕是鞭长莫及,无能为力。如果项目建设的主体不明确,就可能出现“擦边球”,甚至项目建设取不到应有的实效。

二、项目建设的监管不到位。作为农业建设项目,很大部分具有建设周期长、建设的季节性强等特点,有些项目必须要放在农业生产的具体环节当中才能体验到其作用,这就需要项目建设的监督与管理者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监管,否则很难起到监管的实际意义。例如水稻机械化植保统防统治项目,就必须在水稻生产病虫害防治的防治期和过程中实行监管,才能取得一手资料,实现有效监管,其他时期讲植保,是一句空话。还有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推广示范项目建设,也必须在水稻育插秧环节实施监管,在其他环节监管都难发挥作用。但是,由于这些项目建设内容的工作量大,技术要求具体,时限集中,而监管者责任风险并不大,所以监管并不到位。由于监管不到位,以致发生一些问题,就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影响项目建设的积极作用。

三、项目建设的验收流于形式。作为农机项目,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实实在在的建设内容外,有很多项目的建设内容是贯穿于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当中,很难在“农闲”时期看到项目建设的实际内容。但是往往项目验收都是在十一、十二月的“年尽岁毕”时期,这就造成了项目验收的流于形式。例如上述的机械化育插秧与机械化植保统防统治,包括频振式杀虫灯项目建设等,如果在年底验收,那都是流于形式的做法(说实在的,不管什么时期验收,还没有听到过验不了收的农业项目)。作为农业项目,虽然目的是“收”,但是手段是“验”,要“验”就要有东西可“验”。因此,作为项目验收,应该着力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检验、整改、总结与提升,只有这样,才能不至于流于形式

针对上述几个问题,提出几点建议1、明确项目建设主体,落实项目建设责任。作为公益性社会性的农业项目建设,应明确项目建设主体,落实其主体责任并向社会公布,让广大群众了解,既了解是谁在做这个事情,又清楚怎样做这个事情,还知晓如果这个事情没有做好是谁的责任,实现项目建设的社会监督。2、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项目监管责任。要把项目建设的监管,作为项目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项目建设监管当中,既要明确监管职责、时间、内容、办法,又要明确监管不到位的责任追究,使项目的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在具体的监管工作当中,必须按照农业生产的特殊要求,适时适地进行监管,确保监管实效。3、认真开展项目验收,促进项目建设提质增效。项目验收工作,应该在平时的监管当中,有针对性地进行考查、整改、测评;在项目总结验收时,则着力于总结经验、形成成果、提质增效。只有这样,农机项目建设才能产生实效。(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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