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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优扶新扶强,规范行业发展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上述几个要求在《申报指南》上则是基本要求,但对于行业的规范作用却是很大。从2008年7月上旬农业部召开的部分农机企业购置补贴座谈会上,一些企业也提出希望提高目录的进入门槛,看来第二轮目录申报已经有所考虑了。

三、更加明确了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的品种。

一是第二轮目录申报目的更加明确。制定第二轮目录的目的是支持推广先进、可靠、适用、安全、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扶强扶大农机企业,为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提供有力支持,与第一轮目录相比目的更加明确。

二是不鼓励一些落后的小型的、或者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产品,鼓励大型高效的产品列入目录,对于一些落后的趋于淘汰的机具产品不予受理。除皮带传动的轮式拖拉机第一轮目录就限制申报外,其他限制申报的产品也更加明确,如动力机械类不含额定功率小于13.2 kW(18马力);不含额定功率大于11.0 kW(15马力)的手扶拖拉机,就这个条款,记者统计了一下,第一轮目录中有6个产品不符合申报条件,缸径大于115mm和功率大于16.2 kW(22马力)的单缸柴油机,这个第一轮目录中也有少量的产品列入。再如耕整地机械类不含耕幅小于90cm和非中央传动的旋耕机,配套动力下限小于29.4 kW(40马力)的普通铧式犁等产品不再申报。不象第一轮目录申报,只要是农机产品,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就可以列入目录。

四、部分申报的原则更加明确。

一是关于申报的企业产品的产地更加明确:生产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申报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产品。这是第一轮目录中是没有明确的;

二是企业的产品如被列入国家推广目录,不再需要申报省级推广目录。按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确定、公布《目录》,并定期调整。列入国家级目录的产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最高的权威性,适用于在全国或多个省(区、市)推广。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办法》,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的需要,对《目录》进行必要的补充,“国家目录”和“省级补充目录”共同构成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各省(区、市)的补充目录,要及时报送农业部接受监督。严禁各地从国家推广目录中选择部分产品组成地方目录或组织企业重新申报地方目录,增加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而在第一轮目录则是说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并未强调是否需要重新申报。因此这一项工作是企业所欢迎的,因为从第一轮的申报情况来看,还是有好几个省要求企业申报各省的推广目录,增加了很多的工作量不说,个别省份还收取一定的评审费用,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和成本。

三是明确农机生产企业自愿向企业注册所在地或一个主销区的省级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同一个型号的产品只能在一个地方进行申报。不允许同一个产品多地进行申报,一但发现将取消该产品进入目录的资格。

第二轮目录的公告程序也有所变化。在经过企业申报、省级审核程序后,由农业部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会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对各省(区、市)上报的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之后由农业部组织专家组听取初审意见汇报,并进行综合审议,形成《目录》建议公示稿,据了解,参加综合审议的专家一般有16位左右,并进行投票表决,低于三分之二票的将被排除在外;在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意见后,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公示结束之后,农业部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目录》进行必要的修改,按《办法》规定发布第二轮目录的公告。这种程序更加合理,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因素,符合行业发展的要求。

五、第二轮目录申报可操作性更强。

2008年7月初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第二轮目录网上申报系统培训班,对第二轮目录的申报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了培训,使得第二轮目录申报可操作性更强、操作更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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