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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改革开放三十年农机化发展关键词(五)


为提振农机工业发展,2002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外经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文件提出了深化农机企业改革,加快转化机制,加快农机产品结构调整步伐,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农机工业发展。

《意见》中“鼓励民营、外资企业通过投资、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农机制造行业;鼓励和扶持不同所有制的农机企业组建大型农机企业和企业集团,形成农机龙头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开拓国际市场”为我国农机工业下一步的发展明确了基调。而继续实施农机产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购买农机产品提供信贷支持和补助、支持农机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加强农机企业技术改造、重视农机行业人才培养和使用等扶持措施的明确化,成为了带动我国新一轮农机工业经济增长的引擎。

同年,全国小麦机播水平达73%,机收水平69.9%,成为我国第一个基本实现生产全程机械化的粮食作物。在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2003年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

1984年,国务院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拖拉机安全监理的权限后,农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在拖拉机管理权限上的争议就出现了。1986年,国务院决定拖拉机安全监理工作由公安机关委托农机部门负责,正式划分了各部门在拖拉机管理问题上的权限,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开始了长达十多年的“委托”管理阶段。尽管“委托”是国家行政法规授权委托,但仍然存在部门职责不明,有时互相推诿责任、不利于农机安全管理的弊端。尤其是行业标准、管理规范、措施等的不统一,使农民无所适从,农机部门也难以实施有效管理。

2003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牌证照发放、年度检验等项工作,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行使管理职责,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这部法律首次法定了农机安全监理的职能,确立了农机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但同时也取消了之前农机监理部门上县、乡村道路路检路查、纠正违章、查处事故等权力。地位的加强和手段的弱化,成了农机监理部门在新阶段面临的新挑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农机监理部门的职能虽然受到了调整,但至此,全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进入了一个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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