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3类工业产品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取消、转认证、下放幅度达50%。根据《决定》,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有38类,包括化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等。化肥继续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
《决定》要求,为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取证成本,由质检总局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区和行业试行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一是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二是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对通过简化程序取证的企业,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产品检验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
有些人担心,实施新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化肥产量会大增,因为取得生产许可证比以前容易了,有更多企业能取得生产许可证,从而导致化肥产量大增。笔者认为,这要从两方面看:对传统化肥行业而言,老企业早有了生产许可证,由于利润空间不大,新增加的企业不会太多;对水溶肥、缓控释肥、中微量元素肥等新兴化肥而言,新增加的企业会比较多,可能会导致市场鱼龙混杂现象加剧,竞争激烈。
还有人担心,实施新的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些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小化肥厂也会拿到生产许可证,堂而皇之地变成正规厂家,会导致化肥市场假冒伪劣现象更突出。笔者认为,实施新的许可证制度并不意味着对生产者要求放松,也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要求放低。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部门可能会出现放松要求的情况,特别是现在地方保护主义还较为严重,有些地方可能借许可证制度改革,让一些小厂“洗白”。笔者认为,应敦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不放松对化肥生产的要求,不管是大厂还是小厂,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才能出厂。农民也要擦亮眼睛,不贪便宜。农民不买了,这些小厂自然无生存之地。
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放宽行业准入是大势所趋,企业不能寄希望于通过制度限制,让别的企业不能进来,以减少市场竞争。企业应该主动适应竞争,通过降成本、改善产品结构等方式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对于放宽准入后可能带来的质量问题,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扩大抽查覆盖面,确保产品质量不下降,不能出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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