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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门伪劣农药案 两公司老总获刑


  新种的4.5亩蔬菜秧苗,用小河里的水浇灌后,竟然接二连三地发黄、枯死。经查,原来这小河里的水刚刚被喷洒了“水花生克星”除草剂,而这种农药是国家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假农药。

  7月11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对被告单位重庆市永川化学制品厂、重庆天恩农资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弟军、李中良、莫文辉分别作出了刑事处罚。

  2013年7、8月间,海门市正余镇强禾果蔬专业合作社在所承包的农田大棚里种植了蔬菜秧苗,期间,用小河里的水进行了几次浇灌。然而,浇了几次水后,原本长势很好的秧苗,叶子却慢慢变黄,没几天就枯死了。

  强禾果蔬合作社见此情形,加之听当地村民说,出事前两天曾经有人在小河内喷洒过除草剂,便怀疑是河水里面所含的除草剂导致了蔬菜秧苗中毒死亡。于是,迅速向海门市农业局汇报,后又移送至海门市公安局立案查处。

  经查,导致蔬菜秧苗中毒死亡的除草剂名叫“水花生克星”,是由重庆市永川化学制品厂生产。重庆市永川化学制品厂的法人代表为重庆人张弟军,而重庆市永川化学制品厂还与重庆人李中良各出资50%成立重庆天恩农资有限公司,李中良为法人代表。于是,重庆市永川化学制品厂生产的农药,都通过重庆天恩农资有限公司销售。

  原来,为了把小河里的水花生除掉,2013年7月,海门市正余镇双烈村村委会副主任张标曾询问当地农药个体户冯锦岐有没有效果好一点的农药,冯锦岐便联系农药经销商汤云明,汤云明又向重庆天恩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员莫文辉联系,并从莫文辉那里订购了400包、每包10克的“水花生克星”。

  据介绍,“水花生克星”的具体成分包括二甲四氯钠、甲磺隆、助剂,但在重庆市永川化学制品厂生产的“水花生克星”包装上,只注明了二甲四氯钠含量56%,且农药登记证号、农药许可证号、农药标准证号都是假的。

  在明知“水花生克星”除草剂含有甲磺隆成分的情况下,经李中良许可后,莫文辉仍将400包“水花生克星”卖给了汤云明。汤云明将其中300包卖给了冯锦岐,冯锦岐全部卖给了张标。

  就这样,2013年7、8月份,27包“水花生克星”除草剂被用于防治海门市正余镇双烈村、正基村小河内的水花生。海门市强禾果蔬专业合作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地段小河内的水浇灌蔬菜秧苗,结果导致大棚里种植的10棚球生菜、菜椒、西芹等共约4.5亩蔬菜秧苗全部死亡,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4918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最终,被告单位重庆市永川化学制品厂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单位重庆天恩农资有限公司犯销售伪劣农药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弟军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中良犯销售伪劣农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莫文辉犯销售伪劣农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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