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我国水果农药残留测定方法标准与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不够协调,在已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50种农药中,尚有21种农药既未提供检验方法,又无测定方法标准。这对于水果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实施极为不利,无法检测其残留量,也就无法评价其含量是否超过残留限量标准。所以,在制定水果农药残留国家标准时,应注意和重视两者的配套和协调,最好在残留限量和欧共体、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的CCPR等于笼统,使得我国水果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很难实现与国际接轨。这种状况既不利于我国水果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实施和促进我国水果卫生质量升级,也必将对我国(尤其是加入WTO后)的水果进出口贸易带来负面影响。建议在水果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制定中,对不同树种的水果分别规定残留限量,以利实施。另外,今后在克服过于笼统的同时,还应注意参照国际先进标准,以使我们制定出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目前,虽然我国已制定出50种农药在水果中的残留限量标准,但我国果树上施用的农药以及在水果中有残留的农药并不这些,应加快制定步伐,争取在较短时间内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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