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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正警告:立即停止违法生产吡虫啉和啶虫脒


特此正告。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新烟碱类产品协作组

2020年1月15日



相关法律责任

《农药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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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20-01-16/271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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