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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肥料农药的生产、销售者将纳入土壤污染责任人


 

在认定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受污染农用地区域及周边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和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等相关信息和资料;农药、化肥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提供该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记录等信息和资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提供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记录等信息和资料。 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生产经营者;

 

违法使用不合格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生效后,排放、倾倒、堆存、填埋、泄漏、遗撒、渗漏、流失、扬散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个体农户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不属于当前的突出问题;且多数情况下,由个体农户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责任,不具有经济技术可行性。《办法》中未将因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个体农户纳入责任人认定范畴。但如个体农户因其他行为(如在农用地堆放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污染的,应当纳入责任人认定范畴。


原文件请点击以下链接查看:trhj.mee.gov.cn/trhjgl/201909/t20190917_7340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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