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按假兽药处理的5种情形: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条列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变质的;被污染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其他不符合普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摘自《兽药真伪识别和安全使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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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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