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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要求做好动物疫情报告有关工作


    本报讯为规范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管理,提升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水平,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相关工作的职责分工。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和通报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报告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负责收集境外动物疫情信息,开展动物疫病预警分析工作。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承担相关动物疫病确诊、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通知》要求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快报应当包括疫情概况、疫点情况、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控制措施、诊断方法及结果、疫点位置及经纬度、疫情处置进展等内容。月报、年报包括动物种类、疫病名称、疫情县数、疫点数、疫区内易感动物存栏数、发病数、病死数、扑杀与无害化处理数、紧急免疫数、治疗数等内容。

    关于疫病确诊与疫情认定,《通知》也作了明确规定。疑似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集或接收病料及其相关样品,并按要求将病料样品送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有关防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断,无法确诊的,应当将病料样品送相关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能够确诊的,应当将病料样品送相关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作进一步病原分析和研究。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徐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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