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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综合利用列入江苏立法计划


范云兵

为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江苏省人大将《关于推进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目前,该《决定》草案已报送省政府,并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根据草案规定,省级财政将秸秆还田、青贮等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并对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进行适当补贴,到2012年,全省基本建立完整的秸秆收集体系。

众所周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因此,草案规定,应当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工作内容,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

在政策扶持方面,《决定》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发展改革、农业、农机、环境保护、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

在技术扶持方面,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生物腐熟还田、秸秆养畜过腹还田、新型耕作农艺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技术和措施。到2012年,全省基本建立完整的秸秆收集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杜绝随意焚烧秸秆。

在资金扶持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给各类综合利用主体以资金、贴息、税收优惠等多种形式的支持,并逐年增加。省级财政应当增加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将秸秆还田、青贮等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对夏季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每亩补贴15元,对秋季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每亩补贴5元,并逐步增加。设区的市和县(市、区)财政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秸秆综合利用。同时,各类金融机构也要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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