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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由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5年12月30日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不仅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出规范,还对农村集体资产净收益的使用、债务规模的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更好地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条例》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条例》不仅对土地入市的民主决策程序进行了规范,还对入市收益的管理作出明确。根据《条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为集体资产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条例》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30%。公积金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开支。
  对于集体资产评估,《条例》规定: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对农村集体资产设定保留价,并确定评估结果低于保留价的,可以暂停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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