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我国,对于非法使用农药以及非法的生产和经营农药将会加大惩治力度,违法情节严重将会获刑。不断趋严的农药管控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有效的规范我国农药市场,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在很多时候出现农药安全事故,基本上都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因为人们在认识上的不足,以及农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没有法律界定、存在法律“盲区”,如果出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农药就会成为众矢之的。这对农药行业的发展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
值得高兴的是,现在我国已经开始不断的关注农药使用问题。依照《司法解释》,违法使用农药出现在以下3个方面,这需要农药使用者引起高度重视:
第一是使用禁用农药。《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
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2月25日最新修正版)》(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
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处罚。
第二是使用限用农药。《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
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的规定,限用农药属于也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处罚依据和定罪同上一条。
第三是超限量或超范围滥用农药。《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农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
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按照《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农药残留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食用
农产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通过以上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使用禁用农药、限用农药,还是超限量或超范围滥用农药,都是违法行为。如果触犯,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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