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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共同保护水环境 同时完善法制建设



  编者按:“河长制”的出现对改善水污染起到了显著效果,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
  朱启臻认为,河长制并不是对官本位的鼎礼膜拜,而是在现有环保法律体系下,对行政责任的细化,把人治性、短期性的举措依靠行政制度本身落实到日常工作中,但所有工作都交给一把手,显得有些超负荷。
  朱启臻:在治理污染的过程中,总要有人来负责,过去的河流、空气污染、废气废渣我们往往找不到责任人,最后没有人来负责,导致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在我们施行责任制,有一个人来当河长,如果河流被污染了排污不合格,我们就有了明确的责任人,追究他的责任,这是好事情,有利于落实责任和对污染的监督和追究,河长在很多地区是由行政一把手来担任的,好处是有行政权利可以动用行政力量来管理,问题在于,行政一把手事情比较多,很多事情都是一票否决的,太多事情压在行政一把手身上,所以不一定都由行政一把手来承担。
  “河长制”往往透露出一种行政权依赖,当某地环境污染严重时,公众就开始期待地方主要领导批示或亲自过问,等待问题最终解决。但是只依靠地方一把手来治污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发动企业、个人共同保护水环境,完善法制才是治污之道。
  很多地方把这个河长的责任和称号给力企业家,特别是一些污染大户,由他们厂长经理来担任这个职责,这样也有利于事情的解决,分担了行政职责,也给企业施加压力,给他明确的责任,我们说了从长远来讲,社会要想治理污染,仅仅靠河长制度还是不够的,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加强法制的力量,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培养人的法制意识,首先是生产者要有法制意识,自觉地维护环境,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如果都按照法律规范来约束每个人的行为,那河长这个称呼也可以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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