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在25部涉农法律中,是十分重要的法,因为涉及到农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国家粮食安全。”在10月31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种子法分组审议会上,刘振伟委员如是说。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种子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对种子安全的高度重视,遵循了现代种业的发展要求,对种业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多方完善,对促进农民增收意义重大。同时表示,总体上看,目前种子法经过第二次审议,方案已基本成熟,建议常委会审议修改后提请表决通过。品种审定:只剩五种少不少
“我认为从28种减到5种,减得太多了。”列席会议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禄智明说。种子法二审稿中,保留现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审定范围减少到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张作哈建议,增加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一是马铃薯的营养价值、经济价值和比较效益很高,其衍生物还可用于工业生产、医用药品。二是根据调研,马铃薯每亩的净利润远高于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对促进农民增收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穆东升委员也持相同观点:“国家已经启动了马铃薯主粮化战略,就应该在主要农作物中增加马铃薯。”
马志武委员认为,五种主要农作物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建议将大豆改为油菜。“目前我国大豆品种种植面积锐减,比较效益持续下滑,而油菜播种面积和产量均为世界首位,而且油菜杂种优势利用和高含油量育种水平处于国际领先地位,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除了种植面积比较大的马铃薯和油菜,大麦和高粱也应该保留。”禄智明说。大麦是啤酒的主要原料,高粱是白酒的主要原料,“这些作物种植面积都比较大,而且可食用,为了保证粮食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审定品种应该多列一些,一旦有假冒种子的违法行为,种子法和地方条例在法律的威慑力上是不一样的。”
来自西藏的白玛赤林委员说,“我们是特殊地区,主要农作物就是青稞,我们‘三农’工作的口号就是确保青稞的安全。如果西藏没有青稞了,全国也调不出来,建议能不能赋予地方一些权力,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至两种农作物。”
梁胜利委员也表示,全国各地种植结构差异比较大,比如广西,小麦和棉花的种植面积都很小,但甘蔗、西瓜、柑橘等种植面积大,而且占农民收入很大部分,虽然不是主要农作物,但区域影响非常大,建议添加“由省级农业部门审定当地主要农作物”这样的条款,也能保证经济作物种子的质量安全。
育种创新:科研单位也重要
种子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规定: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闫小培委员说,“这条主要考虑的是激发企业的市场活力,给企业开绿灯,很有必要。但同样也应该鼓励科研教学单位,尤其是应用型的科研教学单位进行产学研结合。仅给企业开绿灯有失公平,建议加上科研教学单位。”
朱静芝委员也认为,科研院所实际上是种子保护、研究、选育试验阶段的主要力量,把它排除在外不太合理,建议在“种子企业”前面加上“科研院所”,同时调动两方积极性,激发科研机构的活力。
“调研中,科研教学单位的科技人员对这一点呼声很强烈,他们为中国粮食安全几代人不懈地努力、做出了贡献,不仅在品种选育上是主体,而且也有能力进行自主试验,但现在把这个权力在法律层面上只赋予了企业,没有赋予教学科研单位,感到非常遗憾。”许为钢委员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说到,我们要建立机会公平、权力公平和程序公平的法律体系,如果不把有条件的科研教学单位在法律层面上与相应的企业赋予同等的权力,我认为缺乏公平性。”
“育种是一个长期的,甚至几代人的资源技术积累。但目前很多种子企业,成立时间短、家底薄,大多数没有育种的基本资源。使得育种主力军还是在农业高校和农业科研单位。”温孚江委员说。二审稿中写到要鼓励种子企业和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温孚江认为:“这是很好的,但提出一点意见,利益当然共享,但风险共担,高等院校担不起,因为它不从事经营活动,建议删除。如果现阶段不能调动科研教学单位参与种业发展的积极性,对农业是一个极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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