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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十、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删去第七条第二项中的“和银行资信证明”。
  十一、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中的“省级以上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
  十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删去第七条中的“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
  十三、农业部公告第2109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2014年6月5日公布)
  附件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内容要求第五项产品来源部分修改为:“说明产品的动物性、植物性来源或化工合成使用的初始原料。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保藏情况说明,说明中应包括菌株的属名、种名、保藏机构等信息。”第十二项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部分,化学上可定义物质删去“鉴定报告应由生产地认证的机构或中国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检测机构等出具”,酶制剂删去“鉴定报告应由生产地认证的机构或中国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检测机构等出具”,微生物删去“菌种鉴定报告应由国际公认的菌种保藏机构出具”,同时删去“上述鉴定报告出具机构不得与申报产品的研制单位、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
  附件4《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内容要求第三项产品组分的有效组分(活性物质)及其含量部分,删去“并提供由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编号”;鉴定报告的化学上可定义物质删去“鉴定报告应由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检测机构等出具”,酶制剂删去“鉴定报告应由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检测机构等出具”,微生物删去“菌种鉴定报告应由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同时删去“上述鉴定报告的出具单位不得是申报产品的研制单位、生产企业,或与研制单位、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
  十四、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
  删去通知中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将“四个管理规定”修改为“三个管理规定”。
  删去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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