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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转基因作物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转基因是一项高技术、也是一个新产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中央对发展农业转基因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研究上大胆,坚持自主创新;在推广上慎重,做到确保安全;在管理上严格,坚持依法监管。近年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转基因作物监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监管,转基因作物监管工作规范有序,但个别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转基因作物监管,促进农业转基因作物研究与应用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重点
  (一)加强试验环节监管。严格执行转基因作物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依法报告报批制度。按照监管手册全程监管,试验前检查控制措施和制度建设情况,试验中检查安全隔离等措施落实情况,试验结束检查残余物和收获物处理、保存情况,做到监管过程有记录、监管内容有档案、试验材料可溯源。
  (二)加强南繁基地监管。加快推进生物育种专区建设,认定一批转基因试验基地。实行准入制度,将转基因试验纳入基地管理,实现对南繁单位检测监测全覆盖。严查在南繁基地私自开展转基因试验和育繁种行为,对违规试验和繁种材料坚决铲除。
  (三)加强品种审定环节监管。对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等品种,申请单位要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试验组织单位要进行转基因成分复检,发现非法含有转基因成分的要立即终止试验。未获得转基因生物安全生产应用证书的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
  (四)加强制种基地监管。对西北、西南等主要制种和种子生产基地开展拉网式排查,加大种子检测力度,严查亲本来源,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下地。加大苗期检测力度,查早查小,发现问题从严从速查处。
  (五)加强种子加工经营环节监管。开展种子加工和销售环节转基因成分抽检,严防转基因玉米、水稻、大豆和油菜种子冒充非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下移重心,深入农户,倒查源头,严惩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加大查处力度
  (一)严把试验研发关。依法开展转基因作物研究试验,严格落实控制措施。对违法开展田间试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研发者,责令其停止试验,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停止其安全评价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停止相关科研项目,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严把试验品种审定关。加强区域试验品种转基因成分检测,对以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申请试验审定的,严格按《种子法》及相关配套规定进行处罚。
  (三)严把种子生产经营关。生产和经营转基因作物种子必须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对违规制种、繁种、销售转基因种子的生产经营者,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监管保障(一)落实主体责任
  落实研发者的主体责任。研发单位要成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健全制度,确保研发活动有章可循。研发人要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保障安全控制设施和措施到位,中间试验要在具备控制条件的试验基地内进行,环境释放试验和生产性试验要严格按照审批的试验条件进行,保障研发活动可追溯。
  落实种子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严格依法持证生产经营,确保生产经营品种真实合法。加强对制种亲本的转基因成分检测,严防非法生产转基因作物种子。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加强委托、代销种子经销售渠道的管理,规范种子标签、包装,保证种子生产经营可追溯。
  (二)强化管理责任
  加强属地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转基因作物的监管主体,主要领导负总责。要严格按照《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认真履行转基因作物监管职责,主动监管,严格执法。科教管理机构承担转基因作物研究试验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种子管理机构承担转基因作物品种试验审定和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
  加强检查督查。将各省转基因作物监管工作纳入农业部延伸绩效考核范围,促进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建立转基因作物监管信息报送机制,案件查处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没有案件的实行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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