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的相关规定,无公害仔猪的生产应遵循以下兽药作用原则:
1.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猪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应符合《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的规定。
2.优先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但应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疫苗对生猪进行免疫接种,同时应符合《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的规定。
3.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收载的用于生猪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分制剂。
4.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5.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6.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7.治疗用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应凭兽医处方购买,还应注意: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应遵守规定的时间,如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应少于28天。
8.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生猪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物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或促进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剂量、疗程等。
9.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0.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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