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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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