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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猪屠宰责任事故应急预案政策




五、应急响应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置事故工作

  (一)发生责任事故时,本级生猪(牛、羊)屠宰责任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要赶赴现场,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处置;。

  (二)本级生猪(牛、羊)屠宰屠宰责任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督促屠宰企业告知肉品批发商、超市等,积极协助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对出现质量安全的同批产品及时下架或召回;

  (三)本级生猪(牛、羊)屠宰屠宰责任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向当地政府及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情况;

  (四)积极会同当地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畜牧等有关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协调报社、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事故状况及采取的处置措施,消除消费者恐慌心理,正确引导消费,稳定人心;

  (六)本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事故基本处置完毕后,向当地政府及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六、附则

  (一)本预案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

  (二)本预案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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