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的《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分组审议,修订后的条例对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等各监管主体的职责分工、行政许可、强化管理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
据悉,原《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是1996年3月30日制定,1998年6月19日修订的。实施10年来,对规范哈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受利益驱使,饲养生猪添加生长激素、销售生猪给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愈演愈烈,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为使人民群众能够吃上放心猪肉,针对当前各种制造病害猪肉的新型违法行为,新修改的《条例》加大了管理和制裁力度,增加了两方面内容: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二是定点屠宰厂不得屠宰已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为从源头上防范病害肉的产生,规定“饲养生猪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已经停用、禁用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工业化加工制作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并对不购买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产品,有可能产生危害人体健康的严重后果,设定处罚条款,并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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