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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说明


为体现清洁生产,鼓励畜禽养殖业节约用水,对不同清粪工艺的最高废水允许排放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便于管理,以场区所用清水计算。场区所用清水一般包括畜禽饮用水、畜禽舍冲洗水和场区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

四、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业规模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根据养殖规模,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

根据调查,全国中小型养殖场的养殖数量占养殖总量的70%以上,其所造成的污染是全国养殖业污染的主要部分。有效控制养殖业的污染,不仅要严格控制大型养殖场的排污,也要将为数众多的中小型养殖场列为控制对象。

我国养殖场平均规模(以天津为例,包括个体养殖场):猪场650头;鸡场2.2万只。

“九五”期间,我国“规模化”、“区域化”养殖进程明显,规模饲养比重明显提高。到1999年,生猪规模化饲养比重达到24%,蛋鸡规模化比重上升到36.6%,肉鸡规模化饲养比重上升到57%。

综合考虑当前我国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条件,要求经济实力较强的大型养殖场先进行排污控制是可行的,标难适用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规模为(存栏数):

Ⅰ级:养猪场3000头;蛋鸡场10万只;肉鸡场20万只;奶牛场200头;肉牛场400头。

Ⅱ级:猪场500头;蛋鸡场1.5万只;肉鸡场3万只;奶牛场100头;肉牛场200头。

标准适用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规模为(存栏数):

I级:养猪场6000头;蛋鸡场20万只;肉鸡场40万只;奶牛场400头;肉牛场800头。

Ⅱ级:猪场3000头;蛋鸡场10万只;肉鸡场20万只;奶牛场200头;肉牛场400头。

I级适用规模范围内的养殖量占养殖总量的40%左右,Ⅱ级适用规模范围内的养殖量占养殖总量的70%左右。

五、标准实施的时间

所有I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Ⅱ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其他地区Ⅱ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这一规定既考虑了畜禽养殖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污染治理准备用期,又考虑到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不同规模内的养殖业实施标准时间做了规定,体现分类指导和政策引导。

此标准应以标准的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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