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市水产养殖集约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加上水域环境的恶化,水产养殖病害问题日益突出,用药量也随之不断上升。但由于不少养殖户不懂药物的性能和给药方法,药害事故不断发生,损失较大,有些塘口甚至绝收,严重挫伤了养殖户的生产积极性。据调查分析,常见药害事故有以下八种原因:
1不对症下药,而是盲目用药
每一种药物都有它的适用性,有些养殖户对敌百虫、漂白粉等老品种非常迷信,认为它们可包治百病,发病时不是先找技术人员诊断后再配药,而是自行买药使用,长期频繁单一用药,必然造成毒性反应。有关研究表明,鱼类长期生活在含敌百虫的水中,会使鱼鳃呈深棕色,鱼体色素加深,行动迟缓,尤其以幼鱼为甚,发生肌肉麻痹,鱼体弯曲,出现迟发性神经中毒症状。此外,养殖对象出现并发症时,若不是根据各病种病情的轻重缓急,先治比较严重的病,后再针对疾病用药,而是“多管齐下”,也易发生药害事故。
2不选安全药,而是用剧毒药
由于用药成本等方面原因,不少养殖户仍在使用硝酸亚汞、孔雀石绿等禁用的剧毒药品,由于其治疗量与最大耐受量非常接近,剂量必须准确,稍有不慎就会发生药害事故。同时,在选用药物时还应注意“种间差异”,即不仅要注意所选药物对患病种类的安全性,也要考虑对未患病种类的安全性。如:鱼蟹混养、鱼虾混养的塘口,在外用鱼用杀虫剂时,要注意虾、蟹对该药的敏感性。
3不注意配伍禁忌,而是胡乱搭配
各种药物单独使用于机体可起到各自的药理药效,当两种以上药物合并使用时,由于药物的相互作用,可能出现药效相加或毒副作用减轻,但是,也可能出现药效减弱或毒副作用增强的作用,即配伍禁忌。如敌百虫和生石灰同时用,会产生敌敌畏,毒性增强100倍左右,由于这种药理性禁忌而发生药害事故的事件也屡有发生。
4不适量用药,而是乱加药量
防治疾病时必须根据处方,认真丈量、计算水体,科学推算水产动物在塘量,摸清、摸准计算药量的基本资料再按说明计算、计量用药。而有些养殖户只是大概估计一下,再凭经验加倍用药,一旦估计偏差较大,又遇高温天气等,极易发生药害事故。最危险的做法是不计量用药。如有治疗金鱼小瓜虫现时,由于水体较小,硝酸亚汞用量很少,许多养殖户又无天平等衡器,也不知其安全范围小,毒性强的特点,随意泼洒一点,常会过量从而发生药害事故。
5不注意选择容器,而是用金属器皿
鱼药大多数是化学合成物,尤其是氯制剂,氧化性强,易与金属发生化学反应,成分和性质都会发生变化,轻则降低药效,重则发生毒副作用。因此,储存、溶解药物宜选用陶瓷、木材或塑料等非金属材料制成的容器。
6不择时用药,而是随时用药
鱼药的使用效果,尤其是全池泼洒药物的效果与水温、光照、溶氧等密切相关。一般选择在晴天午后用药,这时药物生效快、药效强、副作用小。如杀虫药不宜清晨或阴雨天用,此时药效低,还会造成缺氧浮头,甚至泛池。但是,在选择晴天用药的同时,还要注意避免高温用药。根据有关试验,温度升高10℃,药物毒性会增强2-3倍,此时很难掌握。不仅如此,水位较深的养殖水体在高温期间易形成温跃层,此时即使常规剂量用药,由于水体上下密度不同,形成上层药物浓度高,下层药物浓度低,也会导致鱼类中毒。
7不注意给药方法,而是马虎了事
一是拌料不匀。如内服杀虫剂,对拌料量有较严格的规定,相应必须拌和均匀,否则,养殖对象吃了含药比例较高的饲料,轻则昏迷,重则死亡。二是泼洒方法不当。全池泼洒药物要力求泼匀,使药品均匀分布,方能作用于整个养殖水体。若是兑水太少不能洒遍全池,或是大风天气在下风处泼洒药物,共结果局部水域药量过大易发生药害事故。三是干洒药后即喂食。有些药品可以干洒使用,但不能随后投料,否则会使养殖对象误食尚未溶解的药品,必然形成药害事故。
8不认真观察,而是麻痹大意
不少养殖户认为用药后就平安无事了,殊不知天气、水质、鱼情等因素是在不断变化的,用药前很难全部考虑到,一旦不在场或缺乏必要的应急措施,就会发生本不该发生的事故。因此,用药前应做好增氧、冲水等防范措施,用药后12小时内要有专人值班,密切注意养殖对象群体动态,发现中毒、浮头等异常情况,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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