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草剂组合物专利,申请号CN99815319.2,技术方案涉及用于在抗原卟啉原氧化酶抑制剂的有用植物的作物种植中防除阔叶杂草和禾本科杂草,活性成分包括a)具有抑制原卟啉原氧化酶作用的除草剂,以及b)一种选自配伍除草剂、杀菌剂和杀虫/杀螨剂的另外农药,说明书共计426页,其中具体公开了上万种的除草组合物,导致后来许多关于除草组合物的专利申请都因为这篇专利的公开而无法获得专利权。
圈地型选择保护战略,研究人员按照技术发展路线和知识产权规划,研究完成了部分工作,未发现值得继续研究的技术成果,但是已有的研发成果具有一定的应用前景,将来可能具有市场。此时,对于研发项目本身而言应当重新评估项目研发技术路线或调整研发方向。所采取的专利申请方式是在完全防御性公开战略的基础上,选择将有市场应用前景的技术方案体现在权利要求中,并在实质审查的过程中,将这些技术方案确权获得专利权,并维持权利有效。例如,植物提取物作为农药活性成分的研究中,有时难以对提取混合物进行提纯操作,导致研究的暂时中止,这时就需要对提取物以及提取方法进行选择性的专利保护,等待时机和条件成熟后再继续开展研究。
四、不同农药研发团队在产品研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战略
农药行业与医药行业类似,都属于高科技研发制造业。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农药产业的利润也逐渐从垂直整合到垂直分工形成“微笑曲线”转变,农药产品之间的竞争已经表现出研发技术之间的竞争。由于技术研发的保密性和专利公开的滞后性,当一项研发技术在孕育起步阶段,其他的研发团队如果不利用大量的资源损耗是难以全面的了解该项技术的研究状况,更难以开展进一步的研发。但是,在农药行业中,存在着众多不同规模的农药研发团队,掌握着不同的研发优势,这些不同规模的农药研发团队在产品研发过程中一般会表现出如下两种知识产权战略。
(一)技术获取战略
1、自主研发获取技术
一般情况下,在农药产品的先导化合物被发现之后,发现该先导化合物的研发团队会立刻投入大量的资源对该先导化合物进行机理研究和结构优化,进行药效测定筛选活性化合物,筛选出最优的化合物后才会申请化合物专利,直至专利公开后该先导化合物的母体结构才第一次为公众所知悉。但是,由于这些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且开发周期较长,因此原药专利申请对于规模企业的研发团队而言相对更为适宜一些。像世界六大农药公司除了依靠自身合成的研究、开发方法,还通过兼并重组或委托其他公司合成化合物进行筛选,寻求新的农药先导化合物。例如陶氏益农公司成功分离出多杀菌素,杜邦公司开发出氯虫苯甲酰胺。当某一先导化合物被公开之后,具有一定研发基础的研发团队根据搜集到的情报信息,经过信息的分析后结合企业的资源和业务战略可以进行农药产品的创制与仿制工作,即在先导化合物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筛选活性化合物,有时也可以采取与其它企业联合研发的方式进行,但是必须要特别注意可能存在的“专利陷阱”,因为在原药专利公开的同时,也会公开大量的防御性专利用来设置专利陷阱。而作为在先导化合物公开后的进一步研发,有时也可能筛选出一些能够产品化的化合物。当先导化合物的结构优化研究完成后,就要逐渐对获得的优选化合物进行外围专利布局,进行化合物合成工艺的改进,农药制剂的研究,农药复配组合物的研究,农药用途的研究等。对于规模较小的研发团队,主要研发优选化合物的制剂或复配组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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