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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搅乱农资市场,谁之过?谁之祸?


  《商标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据此,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樊国民认为相似商标在一定条件下存在侵权行为。他说:“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即构成商标侵权。”

  而针对翻译而来的商标,樊国民说:“中文翻译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为音译,不存在标准答案,不存在唯一对应性。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对商标进行保护,一旦商标注册成功,其他商标的注册就需要绕行。”

  李宝星表示,商标具有“使用在先、注册在先”的原则,谁先使用、谁先注册,谁就受商标法的保护。他说:“如果商标先注册,将会受商标法保护,如果商标虽然没有注册,但是使用在先,那么在某种条件下同样也会受法律的保护。”《商标法》第三十二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款保护了在先使用商标持有人的权益。以行业外的例子为证,辣椒酱品牌中有“老干妈”“老干爹”两个相似品牌。据了解,为避免给自己的主品牌“老干妈”造成干扰,同时也为了防止消费者混淆主品牌,老干妈先下手为强,注册大量防御性商标,将“老干爹”、“老干娘”、“老干爸”、“干儿子”、“干儿女”、“老姨妈”等商标全部收入囊中。但是老干爹第二代传承人以“上世纪90年代即使用老干爹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诉,最终国家工商总局裁定“老干爹”商标归原持有人所有,贵州老干爹食品有限公司正式拥有了“老干爹”商标的使用权。在这个案例中,显然国家工商总局遵循了使用在先原则。

  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该条则是对在先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法律保护依据。

  可见,在相似商标权益争夺大战中,在遵循“在先使用、在先注册”两条原则的前提下,农资企业可以对侵权的相似商标依法进行反击,从而保护自身权益。

  企业该如何保护商标?专家支招!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法律专家对企业保护商标知识产权给出了建议。

  01产品未到,商标注册先行

  企业要及时将商标进行注册登记。注册商标时,应注意对于产品类别或企业经营范围相近似的类别,都尽量予以注册,以防止被其他人注册。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为十年,并非一次注册永久保护,期限届满前应及时申请续期。同时,要注意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要想获得域外保护,必须提早注册。

  企业为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注册防御性商标,即对与主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进行注册,这在法律范围是允许的,也是企业的聪明之举。

  02注意商标监控及处理

  定期进行商标查询和检索,以便及时发现他人注册相同或者相近似商标的行为,如果发现上述行为,要依法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阻止他人获得争议商标。

  03向监管部门申请查处

  要打击商标侵权,向侵权行为地的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查处。对于商标侵权行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如果将商标侵权之诉与企业的广告宣传结合起来,会使商标侵权之诉具有不可估量的广告效应和震慑效应,从而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市场。

  总的来说,相似商标,特别是一字之差的商标需要企业积极主动参与到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当中,做到防患于未然,给企业争取到公平的竞争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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