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药
工原函〔2015〕11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并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136个产品名单予以备案。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次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二、获证产品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换证申请,逾期将不予办理。
三、获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附件:2015年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第一批)
2015年3月23日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5/2015-3-24/207008.html
上一篇 : 农药行政审批调整开开办农药生产企业无需求
下一篇 :用补贴激励加快推广生物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