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承包一农药化工企业,从事农药杀虫双水剂的生产。为了谋取利益,他采取种种方式,使得生产出的杀虫双水剂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值。昨日,冯某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石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从2006年1月开始,冯某指使化验分析人员将生产出的杀虫双水剂含药量浓度控制在16.5%左右,又授意工人往农药池中兑水,以此降低浓度。企业共生产这样的杀虫双水剂23623件,并将其中2714件销售了出去。
案发后,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测,冯某企业生产的杀虫双水剂的浓度仅为14.3%至15.8%,均低于最低标准值17.5%,为不合格产品。
经物价部门鉴定,已生产的不合格杀虫双水剂价值77.5万余元,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价值为8.6万余元。
对此,冯某辩称自己不懂农药检测方法才导致这样的结果。但在人证、物证面前,冯某的辩解毫无作用。
法院认为,冯某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规规定,故意在产品中掺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予以销售,但尚未造成农业生产的较大损失,故对其行为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由于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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