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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作为特殊的商品,其市场准入采取国家登记制度,只有获得农药或农用化学品国家登记证书,并在“允许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的农药和农业用化学品国家清单”中登记的农药方可在市场流通。与进行国家登记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2007年7月10日俄农业部颁发的第357号“关于批准农药及农用化学品国家登记程序”法令(2009年6月17日俄农业部第231号令对其进行了局部修改)、2009年6月17日俄农业部颁布的第231号“关于批准联邦兽医、植物卫生监督局执行农药和农用化学品国家登记国家职能的行政规则”法令。

根据上述法令,俄联邦兽医、植物卫生监督局(Россельхознадзор)为实施农药国家登记的国家机构,负责农药的国家登记以及撤销国家登记等工作。俄农业部具体组织实施登记产品的测试工作。

一、办理国家登记的申请人范畴

根据第357号令的规定,公民、法人以及其代理人均可成为申请人。国家登记也可以以几个公民和/或几个法人联合的形式进行登记。

二、办理国家登记所需资料

1、关于农药或农业用化学品国家登记的申请。

2、俄农业部农药或农业用化学品登记测试结果的鉴定结论(原件)、以申请人名称办理手续的制剂包装标签和关于运输、贮藏、使用建议附件以及执行农药或农业用化学品登记测试机构的报告附件(复印件)。

3、以申请人名称办理手续的俄农业部农药或农业用化学品使用程序的鉴定结论(原件)。

4、农药或农业用化学品毒理-卫生鉴定结论(卫生-流行病结论。原件或法定方式证明的复印件)。

5、农药或农业用化学品国家生态鉴定结论。(原件或法定方式证明的复印件)。

6[ N1、N2为第231号法令随付的附件。]、符合附件N1要求的农药资料(原件)。符合附件N2要求的农业用化学品资料(原件)。

7、农药、动物的活性物质、活动物或动物产品和在俄罗斯境内生产的活动物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复印件)

8、俄联邦兽医、植物卫生监督局核准、证实申请人的农药和农业用化学品性能测定方法、在其制剂形式产品中农药活性物质以及危险物质的残留量测定方法、农药和农业用化学品在周围环境客体中含量的测定方法。

9、从带有标题页的技术规则中摘出,证实申请人的包括标准的性能指标和农药(化学农药)的活性物质分析方法。

10、物质(材料)安全技术说明书。

11、农药的除害、有效利用、消除方法。

12、俄罗斯农业科学院微生物植物保护制剂和生物化肥部际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文件、他们的生产技术、菌株激活体的收集状况、(微生物植物保护制剂和生物化肥)生产、贮藏、使用时的质量水平监控方法的结论。

13、证实已向俄联邦兽医、植物卫生监督局移交活性物质分析标准的文件。

14、证实已向俄联邦兽医、植物卫生监督局移交带有样品选取证明文件的农药或农业用化学品标准样品的文件(一个包装件或不少于1公斤/升)

15、证实已支付农药或农业用化学品国家登记国家费用的单据(为获得关于农药或农业用化学品国家登记证书而提交)。

根据法令,以上资料应以俄文表述递交至俄联邦兽医、植物卫生监督局。

三、农药国家登记的主要程序

1、申请人向俄联邦兽医、植物卫生监督局提交申请及相关文件(上条所述文件)。

2、俄联邦兽医、植物卫生监督局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议,并在60天内做出是否予以国家登记的决定。

3、如通过了相关审议,那么俄联邦兽医、植物卫生监督局将发布关于农药或农用化学品国家登记的法令,并向申请人颁发关于农药或农用化学品国家登记证书。

4、在相关国家登记发布后的7天内,俄联邦兽医、植物卫生监督局向农业部提交为在“允许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允许使用的农药和农业用化学品国家清单”上登记用信息。

四、国家登记终止

终止国家登记主要有两种形式。

1、超过农药和农业用化学品国家登记证有效期,自动终止国家登记。

农药和农业用化学品国家登记证有效期结束前,如申请人没有向俄联邦兽医、植物卫生监督局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那么农业部将在有效期结束前7天内,将申请人的国家登记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允许使用的农药和农业用化学品国家清单”中删除,并同时删除在该部网站上刊登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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