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2019年4月,献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郭某经营的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县农业农村局立即组织调查,调查发现:郭某代销的“农单113”种子,应当备案而未备案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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