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court.org--> (一)在渔业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渔业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
<--chinacourt.org--> (二)在渔业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
<--chinacourt.org--> (三)在渔业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
<--chinacourt.org--> (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幅射装置、设备;
<--chinacourt.org--> (五)在渔业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
<--chinacourt.org--> (六)在渔业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生物;
<--chinacourt.org--> (七)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chinacourt.org-->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
<--chinacourt.org--> (一)检举、控告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
<--chinacourt.org--> (二)及时制止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
<--chinacourt.org--> (三)捞获水上漂流渔业航标,主动送交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的。
<--chinacourt.org-->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chinacourt.org-->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chinacourt.org-->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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