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修订后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陕西省实施〈渔业法〉办法》,是在认真总结陕西渔业10多年的发展经验、现状和急需通过法律解决的问题入手,立足陕西渔业可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为法律依据,本着“细化、完善、突破”的原则,进一步理顺渔业管理体制,明确渔业部门行政管理职能,填补渔业管理中法律依据的空白,对1992年施行以来的《陕西省实施〈渔业法〉办法》进行全面修订而形成的。 新《实施办法》以《行政许可法》为准则,突出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的保护,注重对渔业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科学管理和依法治理,把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确保水产品食用安全作为重要内容,进一步规范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体制和行政行为,明确了相关部门在渔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办法》共设三十八条,从监督管理、养殖、捕捞、渔业资源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赋予了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渔政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对养殖证核发程序、时限要求、证书管理等进行规定,明确了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职责,增加了对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程序和管理规定。特别是突破上位法,明确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销售的水产品须经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上市,把渔药和渔饲料(包括渔用添加剂)等渔需物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权限,正式从畜牧兽医部门划给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了渔业行政部门多年无权对渔药、渔饲料生产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的空白,走在了全国渔业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前列。 新《实施办法》突破上位法,在法律上赋予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的职责和权限,有效提升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地位,理顺了渔业行业行政管理体制,填补了渔业行业监管中一些法律依据的空白,将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陕西渔业行政管理机构,规范渔业行业监督管理,更好地履行渔业部门职能职责,促进陕西渔业发展再上新台阶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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