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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关于简政放权优化海洋与渔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日前,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出台了《关于简政放权优化海与渔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闽海渔『2004』5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按照“立足改革创新,着力解决县域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简政放权,激活县域经济内在活力”的指导原则,进一步扩大福建县(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经济社会管理审批权限,优化海洋与渔业发展环境。 “意见”规定从2004年度起,福建各县(市)申报省级海洋与渔业项目资金,直接由县(市)财政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抄送当地设区市的财政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后,项目资金直接下达到县(市);设区市及设区市的区申报省级项目资金按原程序办理。远洋渔业项目的申报将直接由项目单位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 “意见”还调整下放了省、市、县 (市)三级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5项审批、审核权限:省内渔船买卖将直接由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和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将由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捕捉、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国家二级保护)的许可审批,将由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海洋与渔业局批准,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培育的审批由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报和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要水生动物(鳗鲡、鳖)苗种和亲体专项收购许可证的核准,由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直接核准,报省和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简化渔业船舶登记、检验和渔业船舶员证书的考核、发证手续,对海洋小型渔业船舶执行三证合一,县级渔政、渔监、船检联合一个窗口办公,实行一次性办证,一次性收费。“意见”将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改原由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分别组织评审,合并为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次组织评审。 “意见”要求福建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为渔民群众服务的观念,转变工作作风,扎实推进“意见”的实施;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制定配套意见,狠抓落实,对每一个审批事项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向社会公开;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努力营造简政放权,优化环境,促进全省海洋与渔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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