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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近日通过并颁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于2004年7月23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制定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工作从2001年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通过反复调研、多方征求意见、认真修改,使即将实施的新《实施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首次将水产养殖用水、用电按粮食作物用水和农业用电价格交纳水费、电费通过立法确定下来,从而解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养殖生产用水、用电成本过高,效益下降的问题,使减轻农(渔)民负担有了法律保障,这将进一步促进我区水产养殖业的发展。 二、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把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明确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对渔用饲料及添加剂以及渔药使用和药物残留等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其处罚权明确给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使水产品质量管理的责、权、利相统一。 三、对未经生态安全评估随意向天然水域投放水生动植物新物种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在罚则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实施办法》的施行,必将推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渔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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