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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对鱼类的危害及污染防治




食品中含砷量标准各国不同,前苏联规定不得检出,瑞士规定为lmg/kg,美国规定肉蛋类为0.5 mg/kg,WHO和粮农组织提出食品中含砷的允许限量标准为0.1~1mg/kg,WHO规定食品中砷的允许残留量为0.l~lmg/kg,美国按砷酸计算肉、蛋类不得超过0.5mg/kg。

1973年,WHO和FAO提出,每人每周的铬允许摄入量暂定为0.0067~0.0083mg/kg。

1972年,WHO规定每人每日各种食品中摄入镉量为“无”,暂时允许成人每周摄入量为0.4~0.5 mg。 1988年,FAO/WHO暂时规定银的每周可接受摄入量为7~8.3μg/kg体重。WHO和FA0第十六次联合委员会建议,每人每月从食品中允许摄入的钢量为4OO~500 pg。

WHO暂定成人每周对铅的耐受量为3 mg/kg体重,儿童为0.025mg/kg体重。英国政府 1975年规定水产食品中铅含量不能超过1.0 mg/kg。我国规定一般食品中的含铅量不得超过1 mg/kg或1 mg/L。

4 重金属污染的防治方法

由于农药、抗生素、磺胺及其他药剂的使用仍是月前防治动植物病虫害,促进畜禽及农作物生长的重要措施之一,这些化学药剂在农牧渔业中的继续使用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使用的品种和数量还在不断地增加。工业“三废”对环境的污染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因此,为了保护环境,防止对动物性食品的污染,需要采取防治措施,主要措施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4.l 积极治理工业“三废”消除其对动物性食品的有毒化学物质污染,有关工矿企业要积极改革工艺。把工业“三废”消灭在生产过程中。同时,要积极开展环境分析和食品卫生检测工作。

4.2 加强对剧毒农药生产、使用的管理停止使用汞、砷制剂农药。积极研制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新品种,以减少水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

4.3 加强鱼用药物的使用和管理对使用的药品种类、对象、使用方法、剂量及使用条件等作出必要的规定,防止滥用。对于容易导致产生耐药性的抗生素,应禁止使用。规定休药期,水产品起捕前应有一定的休药期。

4.4 禁止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必须使用添加剂时,要把无毒、无害、营养卫生放在首位。应该尽量不用或少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添加剂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严禁超量滥用。

4.5 积极开展动物性食品的污染和残留毒的检测工作认真执行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中有关有毒化学物质允许剂量的规定,不得超过。加强鱼贝类重金属含量的检测,如发现某水域鱼贝类污染严重,应规定禁止捕捞出售和禁止食用。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中国加入WTO,对安全无毒副作用的水产品的需求会显著增加,这就要求有足够的绿色水产品供应市场的需要。要获得绿色水产品必须有绿色饲料的供应,这也对水产饲料的研究和开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持续渔业既要求保证或增加水产养殖产量,又要求保护水域生态环境,而我国现有的渔业生产技术难以达到这一要求。要开发对水域环境污染小、对鱼体和人体均无害的新型水产饲料,即“绿色、环保新型水产饲料”,其核心包括:不添加任何药物;应用营养平衡理论按照可消化营养素进行饲料配制的饲料配制技术;科学的饲料加工技术如膨化饲料加工技术;实施按照鱼类生长发育规律的饲料定额投喂的投饲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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