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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史上最严”
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实施细则中,对于农药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其惩处被业内称之为“史上最严”。提高罚款额度、首次对农药使用者设立罚则、吊销证件和违法人员禁业等惩处措施对违法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其中,对于相关登记资料造假和违规生产行为,惩处亦相当严厉。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药政管理处副处长孙艳萍介绍说,《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提交虚假农药登记资料的处罚相当严厉。其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农药登记资料和试验样品的,将在一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批准登记的,撤销其农药登记证,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则在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此外,对提交虚假资料和试验样品的申请人违法信息,将被农业部列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一旦有违法信息的申请人被列入诚信档案,或被列入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录并限制取得行政许可,将不予批准登记。
农药标签直接关乎农药科学使用,新政对于农药标签的管理也更加严格规范。孙艳萍介绍说,修订后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一方面要求显著标注毒性、安全间隔期、施药次数、限制使用等警示内容,提高标签指导作用,更好地服务农药生产实际;另一方面要求标签中不得含有扩大使用范围、夸大产品效果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如生产、采购销售的农药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将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药情信息处副处长李友顺介绍,《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生产假农药的,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均指“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以及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等相关情形者,将被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另外,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管理处处长刘绍仁也一再提醒,如果只有农药登记证而在两年内仍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者如有生产行为,仍将按生产假农药的黑窝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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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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