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检测依据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检测项目包括总氮、磷、钾、钙、镁、铜、铁、锰、锌、硼、钼、硫、氯、钠,pH值、水不溶物、水分、液体肥料密度,以及汞、砷、镉、铅、铬。
现场检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结果判定和确认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T 21633-2008)、《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T 18382-2001)进行判定。
检验结束后,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应及时将产品检验结果以邮政特快专递(EMS)等便于查询的方式,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和产品包装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
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针对封存备用样品进行再次检测,由我部委托的质检机构承担。
五、时间安排
7月31日前完成样品抽取与确认,9月10日前完成样品检验、结果确认和抽查结果上报。
六、相关要求
(一)本次肥料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对象均采用“双随机”方式确定,并以拍照或录像的形式全程记录。
(二)有关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要提供必要协助,并及时提供相关企业名单,为实施随机抽查创造有利条件,积极配合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对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有关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对涉及跨省(区、市)的产品,要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协查,同时报告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涉及案件协查的,还要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金农工程”农资打假与监管相关栏目进行报告。
(三)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在抽样时至少随机确定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证件,并详细介绍本次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原则。严禁事前通知被抽查企业,抽样人不得与被抽查企业或产品有直接、间接关系,不得有接受送礼和宴请等影响监督抽查结果公正性的行为。
(四)抽查任务承担单位要加强检测质量控制,严格按标准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科学、公正,确保抽查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同时,按照相关标准和本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抽查细则,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备案。各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在报送样品检验结果的同时报送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抽查工作进展、被抽查企业产品登记、标签标识和追溯体系建立等情况。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肥料监管职责,强化肥料登记管理,建立肥料监督抽查制度。要结合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和农业生产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省(区、市)肥料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确保农民用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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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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