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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选取取样袋数的规定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取样袋数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取样袋数 
       1~10         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5.6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数量的袋中采取样品进行复验。如果在皮带运输机上取样的,应重新按5.4条关于袋中取样的规定取样后复验。

  复验的结果,只要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尿素为不合格品。 

5.7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按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执行。仲裁时,按本标准规定进行。

6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6.1 尿素用塑料编织袋(内袋为聚乙烯薄膜袋)和复合塑料编织袋包装。 

每袋净重25±0.1,40±0.2或50±0.2kg。每批产品袋平均净重要达到25,40或50kg。

  尿素包装件的质量应符合GB 8569的有关规定。

6.2 尿素的包装袋上应清楚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商标、产品净重及本标准编号。

6.3 尿素可用汽车、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运输。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应干净、平整、无突出的尖锐物以免刺穿、刮破包装件。

6.4 尿素应贮存于场地平整、阴凉、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包装件应堆放整齐,堆置高度应小于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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