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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无公害大豆对环境的要求和病虫害防治


    在国家对“无公害大豆安全质量”标准发布之前,我们应当执行农业部1995年发布的“绿色食品大豆”农业行业标准,这项行业标准对绿色食品大豆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标准规定:①绿色食品大豆的原料产地环境,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大气、水质、土壤标准;②在感官上,应当具有正常大豆的色泽和气味,不得有发霉变质现象。该标准还对绿色无公害大豆的理化指标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例如,纯粮率指标,大豆含量必须达到96%以上,杂质少于1%,不完善粒少于9%,水分含量低于13%。北方收获时大豆的水分含量总是大于13%,在收获时必须经过晾晒,才能作为商品出售。另外,蛋白质的含量规定在40%以上,脂肪的含量20%以上。有毒有害物质硫化物、氰化物含量都有限量的标准。矿质元素:砷、氟、汞在无公害大豆生产中都有一定的限量。滴滴涕(DDT)和六六六等农药含量不能超过区0.05毫克/公斤;马拉硫磷不超过0.1毫克/公斤;乐果不超过0.2毫克/公斤、敌敌畏不超过0.02毫克/公斤,乐果、敌敌畏等农药在大豆上用的比较多,用量不能超标,要引起注意。

    1.对产地的环境质量的要求

    生产无公害大豆,必须选择无污染的、清洁的环境作为基地。①生产基地应当远离交通干线,一般地说,基地周边5公里之内不应有工矿、医院等污染源;②生产基地在前3年没有使用过禁用的化学合成物质,如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没有施用过禁用的化肥。

    基地环境包括大气、水体和土壤三个方面。这三方面都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2000年我国颁布了四个农业行业质量标准。生产基地的大气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其中包括空气中的总悬浮微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氟化物都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对生产基地的灌溉用水的水质也有相应的要求,酸碱度应维持在5.5~8.5之间,即接近中性;水中所含的重金属如汞、镉、铅、铬以及砷的含量必须控制在标准允许的范围之内。如,每公升水中汞的含量应在0.001毫克以下,镉在0.005毫克以下。此外,灌溉水中的大肠菌群不得超过每公升10000个。

    在土壤环境中,每公斤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等矿质元素都不得超标。镉不能超过0.3毫克,铅不能多于50毫克等。土壤中农药六六六、DDT的含量,都不能超过0.5毫克。

    茬口是重要的土壤环境,一般地说,大豆不应种重茬,重茬大豆的各项品质都比较差。

    2.无公害大豆对肥料的要求

    我国农业行业标准“NY/T394-2000”《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规定,在生产无公害食品(包括大豆)过程中,应当尽量施用农家肥,即堆肥、沤肥、厩肥、沼气肥、绿肥、作物秸秆肥、泥肥、饼肥等。在农家肥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可以施用化肥。但是,化肥必须与有机肥配合施用,而且要求,有机氮与无机氮的比例应保持在1∶1。举例来说,如果优质厩肥的含氮量为千分之4至千分之5的话,1000公斤厩肥可以掺合10公斤尿素。因为尿素的含氮量约为45%左右。这样一来,有机氮与无机氮之比恰为1∶1。《准则》还规定,化肥也可以与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配合施用。厩肥1000公斤,加尿素5~10公斤或者磷酸二铵20公斤,再加复合微生物肥料60公斤。

    《准则》对施肥的时间,也提出了规定,即最后一次追肥的时间必须在收获之前30天进行。

    禁止使用医院的粪便、废弃物,以及含有毒气、病原微生物、重金属的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

    人畜粪尿,必须经过高温(在50~55℃下,持续5~7天),充分腐熟后,才可以施用。

    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一定要经过无害化处理,在确定其不致对农产品造成污染的情况下,再使用。

    “准则”特别强调,即使生产A级绿色食品也禁用硝态氮肥。这是因为,硝态氮肥(如硝酸铵、硝酸钙等)在其化学组成中含有硝酸根。当硝态氮肥进入土壤后,硝酸根容易被作物所吸收,却不能被土壤胶体所吸附,它在土壤中移动性很大,易随水流失,从而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被作物吸收的硝态氮,一部分在根部被还原同化,而其余部分则以硝态氮的原态转移到作物的地上器官。硝酸盐经还原可转化成有毒的亚硝酸盐;亚硝酸盐又是亚硝酸胺合成的基本成分,而亚硝胺类化合物中大部分是致癌物质,可能引起食道癌、胃癌等消化系统的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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